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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判例 · 第 3 期

【国内判例】第 3 期 商案商解 · Case by Case | 一期一案,讲透一个法律规则


【一句话结论】

你出了钱,但名字登记在别人名下——在法律眼里,你只是个"债主",不是"股东"。公司分红、表决、甚至股权被法院查封拍卖,你都拦不住。


一、案情回顾:出钱的是我,登记的是他

这是民企里太常见的一种安排:

几年后,乙在外面欠了钱,被人告了。法院执行时,一查工商登记——乙名下有股权,查封拍卖。

甲急了,跑到法院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股权是我出钱买的,乙只是代持,你们不能执行我的股权!"

法院的回答让甲心里一凉:

股权代持关系是你们俩之间的事,不能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显示股东是乙,乙的债权人当然可以执行乙名下的股权。驳回。

出了全款,眼看股权被拍卖,却拦不住。 这就是隐名股东最危险的时刻。


二、争议焦点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能不能凭"钱是我出的",主张自己就是股东、对抗外部第三人?

背后是公司法的一条铁律:商事外观主义。


三、裁判要旨:三个"不能",一条"有条件的能"

3.1 三个"不能"

不能

内容

依据案例

不能直接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未经显名程序,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

(2015)民二终字第357号(郭小军案)

不能当然显名(变更登记为股东)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予支持

(2013)民申字第2450号(吴成彬案)

不能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排除执行)

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申请执行代持股权,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诉海航集团案)

3.2 一条"有条件的能":显名化

实际出资人想要从"幕后"走到"台前",拿到完整股东身份,必须完成显名化,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条件

说明

① 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② 实际出资已到位

有转账凭证、出资证明等

③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

⚠️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第③条,实践中大量隐名股东就卡在这一关——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出再多钱也显不了名。

3.3 能不能"保住股权"?关键看时间点

在股权被查封这个场景里,隐名股东能不能拦住执行,取决于你有没有在查封前拿到"确权判决":

你手上的东西

能不能排除执行

股权权属的确权生效裁判(查封前取得)

✅ 一般可以排除

仅代持合同效力认定 / 投资收益权确认(债权裁判)

❌ 一般不能排除

什么都没有,只有私下协议

❌ 不能排除

核心逻辑:物权优于债权。 你手上是"股权权属"(物权性)还是"请求返还投资款"(债权性),决定了生死。


四、法条依据

序号

依据

核心内容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1 款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2 款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

名义股东处分(转让、质押)其名下股权,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6 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关系对抗;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6

《九民纪要》第 28 条

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条文要点归纳:

  • 对内(你和名义股东之间)
  • 有效
  • 对外(对公司、对第三人)
  • 看登记,不看协议
  • 名义股东擅自卖股
  • 善意第三人取得,你只能找名义股东赔钱。

五、老板启示:五条保命建议

① 能不用代持,就别用代持

代持是风险极高的安排——你把几百万上千万的股权,押在一个"别人认不认账"的承诺上。能用股权架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解决的,不要用代持。

② 非要用代持,协议必须写死五件事

必写条款

为什么

股权权属明确归属

明确"实际权益归甲方,乙方仅为名义登记"

出资凭证对应

转账备注"投资款",保留凭证原件

收益与分红归属

约定分红全额归实际出资人,及支付时间

表决权行使规则

名义股东必须按实际出资人指示行使表决权

禁止处分 + 高额违约条款

禁止擅自转让、质押;约定巨额违约金

解除与返还机制

约定条件触发时,如何返还股权/投资款

③ 想办法把"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提前锁死

这是你能不能显名的生死线。做法:签约时就请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同意显名确认书》,或干脆让其他股东也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知情。

这一招,等于提前把第③条条件满足了,将来真要显名,别人翻不了盘。

④ 时刻盯住名义股东的"债务风险"

名义股东一旦对外负债,你名下的股权随时可能被查封。定期关注名义股东的涉诉和执行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现有风险,立即启动显名程序或要求变更登记——注意:必须赶在查封之前。

⑤ 千万不要用代持去"绕"监管

如果代持的目的是规避外资准入、上市公司持股限制、公务员经商禁止、规避债务等,代持协议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后果是"钱打水漂、股权拿不回"。

依据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杨金国案)——上市公司隐名持股协议因违反规定无效,虽然不否认名义股东持股的效力,但实际出资人也无法请求过户,只能主张公平分割投资利益。


小结

代持的本质是"信任",而法律保护的是"登记"。

记住三句话:

  1. 对内有效,对外无效——你只能找名义股东,管不了公司和第三人。
  1. 显名三道关:协议有效 + 实际出资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缺一不可。
  1. 对抗查封看"物权还是债权"——只有查封前拿到确权判决,才可能保得住股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顾权律师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领域:公司法 / 股权 / 执行


📎 附:本文引用案号速查

案件

案号

意义

郭小军、承德华峰房地产案

(2015)民二终字第357号

未完成显名程序,不能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

吴成彬股东资格确认案

(2013)民申字第2450号

其他股东不同意,显名诉请不予支持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诉海航集团案

(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

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杨金国、林金坤案

(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上市公司隐名持股协议无效的后果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